1.1 钢采用氧气转炉、电弧炉或平炉冶炼,几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组合使用。在征得买方同意后,还可以采用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炼钢方法。钢水应脱氧后浇铸。除非咨询和定单另有规定,选用炼钢方法应由生产厂自行决定。根据要求,所采用的炼钢方法应通告买方。表3所列牌号不得采用纯氧转炉法。
6.1
钢管应具有与钢管性能相符的加工精良的内外表面。钢管可为热加工状态(质量L),也可为冷轧或冷拔并经热处理的状态。
如定货单未规定进行超声波检验并未作特殊说明,则允许钢管上有薄层氧化铁皮,但氧化铁皮必须紧贴在钢管上。
如果定货单规定要用超声波检验,则钢管表面上存在的氧化铁皮应以不影响超声波检验的进行为前提。
在任何情况下,完好的钢管壁厚均应保持在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内。
应仔细检验气孔、折叠、裂痕等缺陷,如果缺陷深度不小于0.05T和0.3mm两个值中最大者,则应清除该缺陷;反之,可予认可,条件是:
——壁厚必须保持在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之内,并且缺陷不呈集合状态;
——如果在同一根钢管上或同一批的多根钢管上,这种缺陷虽呈重复性的特征,但缺陷的平均深度必须低于0.3T和0.2mm两个值中最大者。
只要缺陷的深度能保持壁厚在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内,则压痕、机械划痕、凹坑、夹渣之类的缺陷允许存在。
缺陷只能用修磨或机械加工方法进行修整,严禁用焊接进行填补和修整。
6.2
端部精整:应垂直于钢管轴线切割管端。截面应无超厚部分,并应清除毛刺。清除毛刺允许有轻微的内外倒角。